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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的"未经处理"只能解释为"未经刑事处罚",将非刑罚处置措施、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视为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的处理方式是缺乏法律根据的。但是如此解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使得刑罚过于严厉、影响刑法用语的统一性等,但是对于这些问题,非刑法解释所能为之,只能够通过刑事立法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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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帅萍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4)
伪造有价证券,是指行为人违背有价证券的真实性,擅自制作虚假有价证券的行为.伪造有价证券行为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没有制作权限,或者仅有一般制作权限而超越其权限范围;行为人所制作的有价证券是虚假的,且能够以假乱真.变造有价证券,是指行为人违背有价证券的真实性,擅自对真正的有价证券加以篡改、变更的行为.变造有价证券行为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实质上没有变更权限;行为人以真正的有价证券为变造对象;行为人对有价证券予以篡改. 相似文献
3.
只有当犯罪分子行为时的经济情况能够作为犯罪情节之一的时候,才可以考虑其对罚金数额的影响。对未成年罪犯适用罚金刑,更有利于发挥刑罚的价值,但应尽可能地在罚金数额上予以减免。司法实践中虽然存在着不少"先缴后判"的做法,但该做法并不正当,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甚至也缺乏司法解释的肯定。 相似文献
4.
目前综合刑论中的大多数学说都是一种伪装的报应刑论或者预防刑论,而以经验主义惩罚为核心的综合理论,以及预防为主、报应为辅说,虽具综合主义性质,但仍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综合。刑罚目的的确定,应当探寻超越于报应与预防之上的以自由为核心的目的价值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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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刑法规定伪造有价证券犯罪既是为了维护国家关于有价证券的管理秩序,更是为了透过秩序的维护来保护有价证券的真实性以及有价证券的公共信用。伪造有价证券罪的法益是有价证券的公共信用以及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秩序。 相似文献
7.
有价证券是表示一定财产权利的票据,行使或处分该证券所表彰的权利必须以占有该证券为必要,虽然大多数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但流通性却不是有价证券的共通要素。印花税票、邮票、车船票等票据,以及支付用电磁记录物宜认定为有价证券,而支付用磁卡的电磁记录不宜认定为有价证券。 相似文献
8.
邱帅萍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1,(4):60-64
行政犯侵犯了刑法秩序和行政法秩序,法秩序属于法益。行政犯的主要属性是行政违反性,规制行政犯主要是服务于实现行政上的利益,行政上的利益属于刑法的法益。规制行政犯所追求的行政上的利益本质上是一种派生性生活利益。行政犯所侵犯的法益以派生性生活利益为主,刑法秩序和行政法秩序为辅。 相似文献
9.
有期徒刑的刑期折抵,事关罪犯人身自由和人权。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违法犯罪未被及时收监前的保外就医期间一般可以折抵刑期,但是由于他的行为导致其脱离执行机关监管的时间除外;监视居住期间一般不宜予以折抵刑期;留置盘问期间应当可以折抵刑期;被告人被刑事拘留或逮捕后而被强制医疗隔离的期间,应当折抵刑期;"两规"、"两指"期间不能用以折抵刑期。 相似文献
10.
邱帅萍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
菲利的刑罚效力观极大地丰富了刑法学理论,同时挽救了刑罚在当时存在着的信任危机,减轻了个人的刑事责任。但刑罚并不是如菲利所认为的那样不具有否定性,其看待刑罚有效性的方式也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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