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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回流是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行使的具有救济性质的能使诉讼返回先前环节的某些行为。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是程序回流现象的代表行为之一,从立法目的角度分析,其存在价值是为了纠正检察机关错误起诉而创设。但从法理角度分析,检察机关活动的内在法律监督属性并不能解释这一阻止审判权行使的行为,其价值定位值得探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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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第六十四、七十二至七十七条对原有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规定进行了修改,重新定义了其替代逮捕措施的半羁押性质价值内涵,值得我们深入解读。通过结合比较诉讼法视野下国外有关监视居住相关制度规定的分析,从指定居所、监视方式、律师辩护权保障、义务遵守及权利救济等方面进行评述,可以对这一措施的完善有进一步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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