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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99年6月21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特区)代表在深圳签署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的备忘录。《安排》是继《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之后,两地司法协助领域的又一个重要成果,它是两地司法协助的重要组成部分。《安排》的签署,对于切实维护两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香港繁荣稳定,促进内地经济发展,保证商务交易公平以及降低违约可能性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安排》详细规定了两地法院受理和执行对方仲裁裁决的具…  相似文献   
2.
2001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与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在澳门签署了《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对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及调取证据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根据双方代表的一致意见,《安排》自2001年9月15日起施行。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公布了《安排》。8月29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公告了《安排》。《安排》对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之间就民商事案件如何相互委托进行司法文书的送达、如何调取证据…  相似文献   
3.
自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设立第一个合议庭模式的少年法庭以来,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在我国开始成为一项专门的审判工作,人民法院从此踏上了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制度艰难而执着的探索之路。22年来,经过初创试点、推广普及、逐步规范、不断提高的历程,我国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已经获得了长足发展,在预防、矫治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结出了硕果。我国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成就喜人在22年里,我国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从零起步,取得了显著成绩: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机构多元化发展格局初步形成,自下而上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机构的体系…  相似文献   
4.
199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形式发布了由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根据双方约定,《安排》也于同日通过修改后的香港高等法院规则在香港特别行...  相似文献   
5.
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十分关注的社会问题。长期以来,中国政府非常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运用道德、文化、教育、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对少年违法犯罪进行全社会的综合治理,为预防和减少少年犯罪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并收到了显著成效。中国法院根据《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准则》《北京规则》、《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文件与国内立法审理少年刑事案件,在保护少年的合法权益,保障无罪的少年不受刑事追究和犯罪少年复归社会,特别是在对犯罪少年的人格教育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尝试。  相似文献   
6.
1984年11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少年犯合议庭”,开创了,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开始踏上发展完善的征程。回首少年法庭25年不平凡的发展历程,令人感慨,催人奋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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