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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邵秋明 《法制与社会》2012,(18):196-197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任务,是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关系,如何完善服务社会管理,本文从检察机关侦查权运行的角度,一一做出分析.  相似文献   
2.
3.
邵秋明 《法制与社会》2012,(19):261-262
在大陆地区,职务犯罪的侦查主要是要是由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部门和反渎职侵权部门查处,反贪污贿赂部门负责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反渎职侵权部门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查处.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贪污贿赂与渎职侵权犯罪经常会相互交叉,两个部门又缺乏有效侦查协助机制,容易形成漏罪,不利于反腐败的打击.因此对于贪污、渎职犯罪数罪并发的案件,有必要探索侦查协作机制.  相似文献   
4.
如果该公司不具有合法的身份,非法成立的,而且是专门从事介绍贿赂的中介行为的,或者具有合法的的身份而只是作为掩饰来,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可以认定为集体犯罪,构成情节严重的,构成介绍贿赂犯罪。  相似文献   
5.
邵秋明 《法制与社会》2010,(31):132-132,136
司法领域内冤案错案的出现,有时是难以避免的,但如果并非是由于人类认识能力的或案件复杂性的固有限制而出现则实在令人扼腕。佘祥林、赵作海等冤案的产生,是偶然,还是我国刑事制度缺陷的必然结果?命案必破的制度是否合理,刑讯逼供的证据效力如何,本文将对此进行分析、探讨和建议。  相似文献   
6.
邵秋明 《法制与社会》2011,(24):126-127
程序型启动模式具有滞后性,侦查人员在办案时应抛弃单一的“以人立案”的立案方式,强调侦查方式灵活多样。推行“以事立案”,是适应当前职务犯罪新形势的变化的要求。传统的“以人立案”观念深深的扎根在检察机关侦查人员的脑海里,侦查人员要转变立案观念。本文从推广“以事立案”方式的角度做一论述。  相似文献   
7.
渎职犯罪作为结果犯,根据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是渎职犯罪的立案标准之一,该标准属于非物质性损害后果,是个弹性概念,自身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比较原则、抽象,可操作性较差,司法实践中在适用时尺度不一,认定不便,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与职务犯罪的斗争。笔者结合基层检察机关以此标准所办理的渎职犯罪案件,就如何界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进行探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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