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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据开示的原则 我国证据开示应确定如下原则: (一)证据开示法定原则 由于我国传统法官主导的审问制诉讼习惯较深,检控方证据开示观念淡薄,一旦法律确立了不移送“全部卷宗”的起诉方式,他们便具有较强地独占靠国家提供的优越诉讼资源来获取之证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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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维国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2,21(6):92-96
目前刑法学界关于公共安全的内涵界定的各种观点,都狭于我国刑法关于危害公共安全具体罪名的立法精神。我国刑法规定的公共安全的内涵应当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重大生产安全,公共生活安宁以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标准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结合:行为本身的高度危险性和行为危害结果"不特定"或者"多数"的客观可能性。这种判断标准是行为无价和结果无价的相互结合。 相似文献
3.
吸收犯不是异种数罪之间的吸收,而是形式上符合犯罪客观要件的数行为之间的吸收。这种吸收的根据在于数行为共同侵害了同一对象之同一法益,只能被评价为一个犯罪。吸收犯的成立要件包括:数行为在形式上都符合犯罪客观要件,数行为侵害同一对象之同一法益,数行为由同一主体实施。犯罪意图、犯罪目的、犯罪计划等主观要素并不是吸收犯的成立要件。吸收犯应当划分为两类六种。"法条内容的吸收"并不成立,所谓"伴随犯"也不是吸收犯的类型。它分别属于法条竞合或想象竞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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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位于他国内水的外国船舶上的犯罪之管辖权问题,指出船旗国不能根据领土原则行使管辖权。沿海国对在本国内水的外国船舶上的犯罪拥有排他性的领土管辖权。一般而言,沿海国对于下列犯罪行使管辖权:一是沿海国国民犯罪或使该沿海国国民受到损害的犯罪;二是破坏沿海国安宁和安全的犯罪;三是违反沿海国有关检疫、入出境、海上安全、海关事务、水域污染或禁止贩毒的法律的行为或犯罪;四是其他性质严重犯罪。根据国际习惯法规则或双边领事条约的规定,对于轻微的不影响船舶以外秩序的犯罪,沿海国一般不行使管辖权,由船旗国管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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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聚众犯罪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邵维国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1999,(3)
聚众犯罪是一种法定的犯罪类型,其客体主要是社会管理秩序,聚众犯罪行为具有复合性和二重性,可分为必要共犯的聚众犯罪和任意的聚众犯罪或分为完全的聚众犯罪和选择的聚众犯罪;对不同的聚众犯罪人要给予不同的刑事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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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挪用公款罪的客体规定性,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实施的挪用公款行为,利用“从事劳务活动”之便实施的挪用公款行为,不为谋取私利或者不以个人名义而挪用公款的行为,都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2002年4月28日立法解释第(一)项不科学。“归个人使用”只是挪用公款罪的目的要件,不是故意内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时间、数额不是故意内容,只是定罪情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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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与刑事违法性关系论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可以从形式的犯罪、实质的犯罪、司法评价的犯罪三个侧面来加以阐释。形式的犯罪就是罪刑规范;实质的犯罪是全部具体罪刑规范的共同法律本质。两者都是立法者的意志体现。它们本身都没有刑事违法性,只是刑事违法性的判断标准。只有司法评价的犯罪,才存在刑事违法性判断。我国本无刑事违法性的理论,应当创建。只有创建了科学的可操作性的刑事违法性理论,才能既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又贯彻"无危害即无犯罪"原则。刑事违法性是司法者评价生活行为事实在客观上是否违反法秩序的步骤和标准。它是犯罪成立条件之一。我国应当对《刑法》第13条赋予新的理论内涵以完成刑事违法性理论的创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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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罚金刑数额立法的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罚金刑数额的立法,绝不是毫无根据的主观臆断,而应该建立在科学的刑罚理性基础之上。否则,罚金刑数额立法就不具有科学性,必将从根本上影响罚金刑的司法适用。根据刑罚的基本原理,参考各国罚金刑的立法例,笔者将罚金刑数额立法所必须依据的刑罚理性根据高度概括,总结出了罚金数额的立法原则。这些原则具有重要意义。罚金刑数额立法必须遵循这些原则,否则,罚金刑的立法就不具有合理性。下面对这些原则分别加以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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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并不具有哲学意义上客体(对象)的含义。它是生活行为是否违反刑法的价值标准。它的内容是刑法法益。它派生出客观构成要件,并对客观构成要件具有解释功能。因为生活行为符合客观构成要件就刑事违法,构成要件符合性必须先形式判断,后实质判断,而犯罪客体就是实质判断的价值标准,所以犯罪客体是刑事违法的最高价值标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犯罪客体必须法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