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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 利益法学是在欧洲大陆产生的一种法律理论运动,它是社会法学的一个分支。这个运动有大批的追随者,特别是在德国和法国。在德国,这个运动的创始人是菲利普·赫克,传播者有海利·斯托尔、鲁道夫·米勒·埃尔茨巴赫和其他一些人。利益法学是作为反对在本世纪转折时期支配法国法律思想的概念论和形式主义而产生的。概念法学是从存在的法律秩序是无瑕可击的  相似文献   
2.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恢复与发展,人们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也相应地得到加强。但是无庸讳言,还有相当数量的群众,法制观念很淡薄,特别是在一部分青年人中,还有相当数量的“法盲”。我们一些机关的工作人员,一些党员甚至包括某些负责干部,仍然不习惯按宪法和法律办事,有时甚至把宪法和法律置于脑后,按照他们自己的主观愿望在那里发号施令,指挥工作,结果做出违反宪法和法律的事情来。例如  相似文献   
3.
<正> 早些时候有人指出,法理学中的实证主义的本身,正如它可以分析法学的形式表现一样,也可以社会法学的形式表现出来。奥地利社会学家路德维希·贡普洛维奇(Ludwig Gum-plowicz,1838—1909)的学说为法律社会学的实证主义的解释提供了一个好的榜样。贡普洛维奇将实证主义的理论建立在社会学的基础上,这就是法律在实质上是国家权力的运用。他说:历史的主要推动力量是不同种族为争夺最高权力和权力的斗争。在这种斗争中,强大的种族征服弱小的种族,并为它的长治久安建立一种组织,这种组织就是国家,法律则是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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