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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皓丹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5):148-160
作为明治国家制度建设的指导者,伊藤博文在宪政、行政、私法等领域的制度建设中发挥了巨大作用。私法学领域从继受法研究角度出发,以“泰西主义”与本国国情的二元论所构成的解释框架,并不适用于对伊藤博文民法立法观的解读。只有放置在制度建设的总体框架中才可以真正理解伊藤博文的民法立法观。伊藤博文的民法立法观实际上是建基于行政权优位于立法权的“行政国家”制度构想之上。以此为出发点,他对民法立法问题的思考,始终围绕着行政命令与法律、行政权与立法权之关系而展开。为了确保政府行使行政权之独立性,伊藤博文认为,民法虽然需要在保障私权方面进行必要的规定,但是一旦有关私权的规定涉及行政权的行使问题,则不属于民法的立法范畴。这也是伊藤博文在民法立法实践中转变态度,从支持旧民法到转而反对旧民法的根本出发点和立足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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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总体上而非仅仅从"经济结构"的角度出发,详细阐述了马克思在各个阶段对"生活者"概念的理解。在《巴黎手稿》中,马克思考察了生活者的存在,认为生活者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异化形态。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考察了生活者经营生活的状况,认为"生活过程"的概念是马克思人学思想与唯物史观的中介。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马克思重新从消费的视角出发解释生产,指出将物质生活作为"需要—生产—满足需要"的过程来把握,是从生活的视角出发而产生的理论路径。在《资本论》中,马克思论述了人与土地之间物质变换的破坏,将人与自然物质代谢的破坏视为人与自然关系的异化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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