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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两国订立双边渔业协定涉及到多个方面的问题,不仅需要考虑管理和执法的便利,也需要兼顾渔民历史作业习惯与传统的渔区;不仅需要公平分配捕捞配额,更需要考虑各自的捕捞能力、渔业资源的养护以及可持续的利用;不仅要因应当前的渔业纠纷,还要考虑对于今后海域划界可能产生的影响;不仅要与国内相关立法协调,还要与国际社会既存的硬法、软法配套;不仅要考虑渔业自身的因素,还需要考虑对于航行、海难救助、海底探矿与采矿、科学研究、水下考古等活动的可能的影响.只有兼顾和平衡各方因素与利益的协定,才可能真正定纷止争.  相似文献   
2.
土地是主权的构成要素、国家统治的基础;而海洋基本上仍处于产权基本尚未分化的状态,准入自由、人类共有状态,陆地与海洋的差异因此形成两种不同的国际法秩序:一个是海洋国际法,另一个是陆地国际法。表面上海洋是自由的,没有主权归属问题,但是实际上却属于海权国家。但海洋自由并非单纯国际公理,更是国际政治斗争的产儿。海权的兴起离不开航行自由(国际海洋法)、贸易自由(海商法)与海洋政体(宪政政体)的保障。  相似文献   
3.
《公司法》将公司人格的滥用者限定在公司法律关系的特定群体,即公司股东,特别是具有实际支配能力的股东。但在实际发生的情形当中,滥用公司人格的并不仅仅限于公司股东,不具有股东身份的公司董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也有可能为了谋取私利而滥用公司人格。如何解释与适用《公司法》第20条第3款所设立的制度,避免简单地向一般条款逃逸是司法实践中应当认真对待的。  相似文献   
4.
郑溶 《法制与经济》2008,(14):64-68
债务履行辅助人的过错和本人的责任是民法上相当基础而又重要的问题,德国法关于这个问题的学理和判例均十分发达。德国民法典确立债务人就履行辅助人的过错,应与“自己的过错负同一责任”,性质上将之定位为债务人的担保责任,在责任构成和归责原则上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本文通过对德国法上关于债务履行辅助人的过错和本人的责任的历史渊薮、规范目的、责任构成和具体适用的探讨,反观我国法的相关规定,指明我国将来的民法典应当明确履行辅助人的地位和责任以及区别履行辅助人和一般第三人。  相似文献   
5.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被害群体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保护。还存在着知情权不能获得保障、诉求渠道不畅、法律动员乏力、损失无法弥补等问题。此类案件的特点是被害人众多且不特定,社会影响大,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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