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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0月17日,常州天宁分局送检杀人案现场指印11枚,接到指印后,根据送检方提供的情况,将现场指印分别编为1~11号。并首先对1号较完整的左拇指印进行检索,设定好指位、纹型、中心半径、中心角度后在其中心及右侧选取稳定特征12个,用比对一、比对二进行了检索,未发现相同指印,接着对2号指印进行检索,在其中心上端选取9个细节特征用比对一进行检索,结果排名第一位的4104003619号左食指印与2号指印完全相同。取出4104003619号十指卡用放大镜将卡片上的左拇指印与1号指印进行比对,结果认定(见图1、2)。系统检索1号指印时为什么没有将3619号检出,随后采用比对一、比对二反复做了比对试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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