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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无效规定的情形,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对股东优先权的保护,并不需要否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而只要股权权利不予变动,阻止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成为新股东即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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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杨建南诉称,2002年7月5日,范伟鸿、陈锦白、陈振海三被告将原告拍摄的发表在《今日华安》周刊上的两幅摄影作品刊登在《闽南日报》上,使人误认原告剽窃了他人作品,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后经原告多番交涉,2002年8月16日,在《闽南日报》B2版上,被告陈锦白、陈振海所在单位即华安县委报道组更正,称2002年7月5日《闽南日报》上组照的作者应加上原告名字。但这一更正同样给原告带来了不良后果,使人误认原告在《今日华安》上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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