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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保全制度设立初衰在于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解决法院的执行难问题,但是《民事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只规定了在申请人申请错误和法院违法行使保全措施时的赔偿义务,对于保全过程中保全标的物正常的毁损和价值减损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如何处理,法律并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民事保全制度价值取向上应当回归平等保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的利益,引人保全前标的物登记和评估机制,并合理分担保全标的物保全过程中正常的毁损和价值减损在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法院三者之间的义务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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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仁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无名氏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不仅保障了无名氏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尊重生命人身权利的社会伦理价值追求导向,而且对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有着积极意义。如何为无名氏群体维权?由哪个部门代无名氏行使诉讼权利?这些都是立法、司法实践所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问题。文章结合无名氏权利应受到保护的必要性,探索通过由检察机关以民事公益诉讼的形式代无名氏主张赔偿权利的模式,以更好的完善我国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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