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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作为一种聚集资金、扩大生产、增强竞争、增加利润的有效经营方式,广泛存在于我国航海运输之中,有关海事、海商的纠纷频频发生,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皆为合伙组织的情况屡见不鲜,这样,大量的海事、海商诉讼都涉及到含伙组织,如何确立其法律地位就成为十分重要的问题。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和民法典,合伙仅仅是一种契约关系,因此,传统的民法理论和民法典都不承认合伙的法律地位,不授予其诉讼主体资格。受其影响,我国海事诉讼也不承认合伙的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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