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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乡土社会的本色是人与人通过私人关系联系起来并构成一张张关系网的熟人社会。这种差序格局下的社会结构以及依靠传统习惯维持社会秩序的特点是对国家制定法消解的原因之所在。移植的国家法是以权利为本位,主要调整陌生人社会的法律关系,其裁决结果与乡土社会的"正义"观念有所差别甚至格格不入。法律规避、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冲突、司法公信力消弱等现象即是乡土社会消解国家法的表现。国家法的这种尴尬处境势必阻碍法治化的进程。  相似文献   
2.
鄢德奎 《法学评论》2024,(2):158-171
通过对154份生态补偿制度的地方立法文本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统计分析,描述了生态补偿制度实践的时空分布、政府层级与补偿类别。在此基础上,围绕着“谁补偿谁”归纳总结出2大类、4中类、10小类三个层次的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显示度的生态补偿制度实践类型,涉及行政发包制、目标责任制、项目制等三种内部行政行为和同级政府间的行政合同、政府与私主体间的行政合同、损失补偿、发展机会限制补偿、环境行政收费等五种外部行政行为。从逻辑上来说,包括生态补偿在内的任何一个制度都难以涵盖上述八种迥异的法律行为。为此,亟需对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践做法进行评估,考察和优化有益于生态补偿制度目的实现的实践类型。现阶段可以遵循生态补偿制度的国家立法思路,生态补偿是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受益者对生态保护者的补偿,依据的是因承担政府确定的生态保护责任和履行相关主体协商约定的生态保护义务。长远来看,生态补偿制度应当回归“补偿”,生态补偿是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受益者对因生态环境保护而使经济发展机会受到严重限制的公民、法人和有关组织给予补偿的活动,理论基础为平等发展权保障。  相似文献   
3.
在高速城市化和城市多元权益结构形成的背景下,邻避设施兴建表面上可能触发环境污染、日照通风、房产贬值、心理嫌恶等相邻关系纠纷,实质则是城市空间利益正当分配问题。通过诠释邻避纠纷的公力救济困境与司法审查局限,进而说明作为空间资源分配的城市规划决策过于依赖技术标准,导致城市空间利益分配过程中"不要建在我家门口"的邻避现象频发。无论是技术标准主导的行政决策,还是中立客观的司法裁判,均无法独立实现城市空间利益的正当分配,而是需要"技术标准——公众参与——行政裁决——司法救济"这一连串的机制予以保障。  相似文献   
4.
在财产权保障理论的指引下,法院按照“无依据,则无补偿”“如何补偿,由行政机关自主裁量”的逻辑来裁断生态补偿案件,而“依据”的制定者为行政机关,最终造成行政机关主导着补偿给谁、补偿多少等生态补偿问题的界定和解决,以致于“案结事不了”。尽管财产权保障理论为早期生态补偿制度设计提供了理论依据,但是无法解释2014年《环境保护法》修订以来生态补偿制度的发展实际。结合当前生态补偿的立法规定,生态补偿理论依据应当是保障平等发展权。有别于行政补偿制度,生态补偿是由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受益者给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生态环境保护造成平等发展权益损失的补偿制度。其中,国家对私主体的生态补偿属于基础性补偿,在此基础上,同级政府之间、平等主体之间通过生态补偿共享发展利益,以最大限度地弥补平等发展权受限制的地区和个人的利益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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