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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案资产的查处不力是导致毒品犯罪高发多发、打而不绝的根源之一。查处毒品犯罪涉案资产存在法律条文庞杂却不明晰、司法机关查处缺乏主动性、侦查难度大、追缴难等困境,结合案件实例提出标准化指引聚焦查处范围尺度、专业化队伍突破传统侦查模式等有益探索,呼吁系统性调研立法解决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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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对贿赂犯罪的源头治理。行贿罪虽与受贿罪是对合犯,但在司法实践中查办的数量远远小于受贿罪,二者认定相关刑事责任时存在不同的构成要件,即是否要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存在差异,是导致上述情况的原因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二)》进一步明确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加大刑事追责力度,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行贿惩处偏弱的问题。但在司法实务中,如何准确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存在一定困惑,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刑法设置该要件之理由亦有其他解决路径,故可探索取消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同时,可从完善维权途径、准确适用法律、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等方面消除该要件取消带来的不利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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