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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处罚的力度,是当前中日两国的共同趋势.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目前所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如何界定侵权行为参与人的刑事责任.本文通过介绍日本的共犯理论,详细分析了对共犯的处罚外延以及在共犯内部如何区分不同共犯类型的具体标准问题,并在此基础之上,通过具体的判例分析,详细介绍了日本的司法实践中不同的侵权参与人所承担的具体刑事责任.同时,本文还介绍了在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法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最后,本文通过分析刑罚在制裁侵权行为方面所存在的局限性,提出了中日两国今后应该共同探讨的几个基本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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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实行行为的意义西原春夫教授是从形式性侧面和实质性侧面两个方面来把握实行行为概念的。[1]这种把握本身可以说是今天日本通说的理解。即,实行行为首先被定义为"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2]在此意义上,实行行为是构成要件不可缺少的要素。任何行为只有符合通过对刑法分则等法规的解释而引申出来的行为类型时,才能肯定其构成要件该当性,这是罪刑法定主义的当然要求,不管接受不接受"实行行为"这一命名,对这一点本身不应存在任何疑义。所以,盗窃罪的实行行为(窃取行为),应该是违反占有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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