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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现代罗马法学家的考释,“法典”(code)一词源于拉丁文codex,而codex最初的含义与我们今天使用的“书”(libro)相同。在罗马帝国鼎盛时期,“公元二世纪末,羊皮纸被广泛采用,羊皮纸书也就成了‘书’的主流”,“这时,‘codex’的含义就是书”。由此,从语源学的角度来看,法典就是以书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规范,而法典编纂就是把法律规范整理成书的形式,法典以及法典编纂的意义似乎仅仅在于将法律规范整理在一起,便于人们阅读与了解法律规范。但是,早在公元528年,优士丁尼就已经在其颁布的“关于编纂新法典”的敕令当中指出,法典与法典编纂的意义远非法律规范的简单汇总所能涵盖。  相似文献   
2.
欧洲诸法典:背景与意义我受邀论述欧洲诸法典中的市民法。这并非一项如其第一印象所展现的那么简单的任务。因此,首先我们应当反思我这章的标题中所用诸术语的背景、范畴与意义。一部法典或者法典化———在这个词汇现代理论的意义上———是一种特殊类别的成文法。就如所有其他的成文法一样,它由某一立法机构制定,并且由此,其适用受到国家主权———该立法机构因此而享有制定法律的资格———的支持。其根本特征首先是,法典化应以内容广泛为目标。它不但要规制大量特殊问题,而且要涵盖某一法律的所有领域。其次,法典化试图以一个法律规则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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