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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已正式施行,新法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具有不少亮点.其中新增条款第133条作为亮点之一着重体现了司法高效的诉讼原则.该条款规定法院有权依据受理案件所涉纠纷类型的不同,在立案阶段分别予以不同处理方式,旨在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本文则对该条款项下规定的多元纠纷处理方式提出价值和适用上的质疑,认为该条款与新民诉法中关于限缩法官裁量权,增加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和程序权利的价值取向存在矛盾.若不加以具体化的适用解释,对当事人程序权利的行使存在不利影响,有违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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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本质在于其商业区别能力,这种区别能力不是设计师创造的,也不应当是由行政程序所创造的。商标注册应当只是对已存在于市场中的商标的商标法确认,而不是对于尚未与产品、市场结合的商标的创造。因此,注册商标应当以已为商业使用为注册要求。通过分解商标的显著性,将显著性进一步分解为基础显著性与加值显著性。我国现行商标法对于显著性的规定仅限于基础显著性,商标价值的真正所在应当是加值显著性,而加值显著性是通过商标的使用而获得的。商标成功使用论,赋予投入艰苦卓绝努力的成功使用者以商标权,是正确确定商标归属的方法之一,也是推动商标法进步的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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