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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现代公司法以“所有与经营相分离”为原则 ,在削弱股东会权力的基础上 ,将公司经营的控制权集中于董事会。这样 ,在客观上可能造成了股东会与董事会对公司经营信息掌握不对称 ,董事会可能利用其优势地位侵蚀股东权利的现象。为此 ,《德国股份法》创设了股东质询权与董事会说明义务的条款 ,以保护股东的知情权 ,使其更好地行使股东权利。德国法上的这一设计 ,对后世各国影响很大 ,各国纷纷借鉴 ,在公司立法或修正时确立了该项制度。一、《德国股份法》第 1 3 1条内容及分析(一 )股东质询权《德国股份法》第 1 3 1条第 1款规定 :“只要所询问…  相似文献   
3.
醉酒肇事,应负刑事责任,在《刑法》十五条中有明确规定,但这里的醉酒是指普通醉酒而言.因为这些普通醉酒的肇事者,他在作案时仍能保持对周围事物接触和判断能力,同时对自己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仍保持辩认和控制能力.但必须注意的是,在司法鉴定实  相似文献   
4.
《公司法》第28条要求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应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应地要求公司设立时应提供财产权转移的证明文件,而以非货币财产首次出资时,由于公司尚未设立,对如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登记机关和法院持有不同的态度。实践中,以货币或动产类非货币财产出资之所以没有遇到困境,是因为借助于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制,以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开设银行账户和订立协议,从而完成货币和动产类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同样,以债权的物权化为基本思路,以预先核准的公司名义与出资人订立不动产出资协议,然后借助于物权法上的预告登记制度,将该不动产协议办理预告登记,保障将来成立的公司实现物权,从而解决不动产类非货币财产首次出资的难题。  相似文献   
5.
钱玉林  杨成龙 《法医学杂志》1997,13(4):224-224,226
因急性酒中毒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日益增多,在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实践中,如何区分普通醉酒、复杂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三种急性酒中毒尤为重要.以往作者对复杂性醉酒的司法鉴定已作过讨论,现对病理性醉酒的鉴定作些阐述,主张对病理性醉酒的诊断应从严掌握,以避免出现对该诊断标准的过宽现象.对病理性醉酒的诊断,目前国内司法精神病学专家大多数主张对此诊断标准仍应从严掌握.但在国内某些地方,对该诊断的标准还存在偏宽的现象.刑法第十五条中明确规定“醉酒要负责任”,即使已修订的刑法中,仍是这样的规定,醉酒要负责任.当然…  相似文献   
6.
本文作者首次通过91例离婚案中被怀疑有精神异常的原被告进行鉴定,对限制行为能力评定标准进行探讨.提出作者的看法,供同道商榷.  相似文献   
7.
经济法基本原则之新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关于制定法的基本原则的理论 什么是法的基本原则?大多数学者认为,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指体现着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其实,法学界对法的基本原则的研究尚不够深入。上述的定义只不过是套用现代汉语中对原则的一般解释而已,我们难以藉此把握住法的基本原则的内涵和功能。在法律英语中,法的基本原则包含两层意思;1.法律的诸多规则或学说的根本的真理或学说,是法律的其他规则或学说的基础和来源;2.确定的行为规则、程序或法律判决、明晰的原理或前提,除非有更明晰的前提,不能对之证明或反驳,它们构成一个整体或整体的构成部分的实质,从属于一门科学的理论  相似文献   
8.
论股东的质询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正>一、问题的缘起 在理论上,股东大会被设想为股东控制经营者的一种工具,公司法的制度设计也为此而展开,但事实上,公司发展演变的结果,不是股东而是董事会控制了公司。其中的原因之一,是因为股东普遍对法律或公司章程赋予的得以控制公司经营者的权利不感兴趣。贝利(Berle)和米恩斯(Means)在20世纪30年代所完成的经典著作《现代公司与私人财产》中,实证分析了股东对股东大会上的权利表现出"理性的冷漠"(rationally apathet-ic)的缘由。其认为,大公司股份的持有非常分散,大多数股东认为花费时间、精力和财力试图改变无效率的经营方针是不值得的,因为作出这样的改变所付出的成本要高于投资本身所得到的回报,股东采取联合的行为是非常困难的。就上市公司而言,接受接管或者"用脚投票"对于股东脱离丧失信心的公司更有吸引力。  相似文献   
9.
钱玉林 《法学》2005,(3):94-100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意思决定机关,作为一个会议体的机关,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发挥意思表示的功能,但公司的意思表示并不局限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法冲破了民法关于法人决议的法理架构,尤其是民法上意思表示瑕疵的理论不适用于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对董事会、监事会具有拘束力,但对第三人和股东是否有法律效力,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10.
作为裁判法源的公司章程:立法表达与司法实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章程作为裁判的法源,在公司法上已经得到确认。与1993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比,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强化了公司章程的裁判法地位。在理论上,关于公司章程作为裁判法源蕴含的法理存在契约说和自治规范说两种基本观点,但这两种观点都难以全面解释公司章程的真实本质。司法实践中对公司章程何以成为裁判的法源,同样存在争议。从公司章程内容所蕴含的法理来讲,公司章程内容可分为合同、自治规范以及根据具体情形确定为合同或自治规范,这种类型化的分析为公司章程成为裁判法的依据找到了正当化的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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