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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玉华  钱青峰 《法制与社会》2011,(25):290+294-290,294
对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绑架杀人行为如何定罪处罚,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存在分歧和争议,主要观点有三种,构成绑架罪,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构成犯罪。目前对该行为的解释性文件有三种,其观点和效力各异。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是行为不是罪名,按照正确的评判方法,认定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绑架杀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违背罪行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2.
罗曼·罗兰认为:对于真诚悔过的人是不能拒绝的,否则,他将数十次百次地疯狂犯罪,来报复社会。刑罚之价值在于预防犯罪,并非是让犯罪记录成为涉罪人的终身枷锁。未成年人承载着国家的未来,且人生尚处于起步阶段,在犯罪后更需要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关护和宽容。鉴于此,本文认为,在我国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纪录有条件消灭制度,于一定范围内消除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是刑法乃至刑罚本身价值之使然,也是当前世界各国的普遍性做法。  相似文献   
3.
英美法对品格证据的概念及其运用原则有比较详细的规定,因为品格证据本身固有的一些缺陷,其在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运用较为慎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由于其刑事主体的特殊性,品格证据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国际条约及各国法律通常都有相应的规定。我国未成年人案件刑事检察工作的目的是教育、感化、挽救失足犯罪的未成年人并预防犯罪,在未成年人案件刑事检察工作中适用品格证据能够更好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合适的强制措施,并作出更有利于挽救未成年人及预防犯罪的处理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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