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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存在着所谓“非主体”,这是近年来法学界个别同志提出的重大命题。这种观点认为,“对诉讼的进程起主导作用”者如“司法机关和案件的当事人”,是“诉讼的主体”;“只是辅佐一定的主体执行诉讼职能,居于次要地位”者,如“鉴定人、辩护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等等诉讼参与人,则属于“非主体”。我认为,这种“非主体”说,不但难以在法学理论意义上成立,也会对在司法实践中坚持社会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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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文书(判决书和裁定书),凝聚着国家的尊严,法律的正义,社会主义法制的一系列重要原则。但是,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文书还存在一个普遍的问题。即对辩护律师的意见重视不足。我们知道,公诉刑事案件市判阶段以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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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 8月 13日国务院以国函 (1994)81号文批准铁道部发布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一直以来都是全国各级铁路法院审理旅客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发生的人身伤害索赔案件的权威依据。因为经过了国务院批准这样一道程序,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法院都视之为"行政法规",每有纠纷,必据此应对和判决,从无例外及它途。   根据这个《规定》,铁路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40000元人民币,一般而言,只有旅客死亡,才按这一标准赔偿。当然,根据 1992年修改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每位旅客还有 20000元保险金,但这也是旅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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