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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刑诉法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既不作有罪推定,也不作无罪推定,而是从实事求是的角度出发,赋予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地位,即该犯罪嫌疑人既可能是有罪的人,也可能是无罪的人,经法院判决有罪的即为罪犯,否则就是无罪人。犯罪嫌疑法律化一方面体现了我国立法技术的提高,使称谓趋于标准化,同时反映了刑事诉讼中对受刑事追诉者人权保障的重视。犯罪嫌疑法律化改变了以往起诉工作程序化、格式化方法,对指导审查起诉工作正确进行具有重要作用。具体体现在两个转变上:一、审查起诉指导思想的转变根据以往的司法实践,人犯一经批捕,即被…  相似文献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实施刑诉法规则(试行)中,对追加起诉作了原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把握,笔者试就以下几个实践问题作一探讨。一、追加起诉的适用条件一般来说,追加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发现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或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而向人民法院追加提起的公诉。追加起诉的遗漏的同案犯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且已由公安机关抓捕归案或已采取了其他相应的强制措施。遗漏的罪行必须是事实清楚,且犯罪的时间、地点、目的、动机、手段和后果等都已查清且有确实…  相似文献   
3.
在审查起诉工作中,经常可以看到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中,将一些不予批捕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笔录放在材料中充当证人证言使用,而有些承办人为了省事,也不再去重新取证,直接将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笔录当作证人证言在法庭上出示、宣读。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妥。理由是: 一、其证据形式不合法。首先,直接将不批捕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笔录当作证人证言使用,违背了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形式与内容统一原则,虽然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证明的作用,但是其证据形式是犯罪嫌疑人供述,它与证人证言是两个独立的证据形式,不能将其混为一谈。因此将不批捕的犯罪嫌疑人供述直接当作证人证言的作法是有悖刑事诉讼法的。  相似文献   
4.
析转化型抢劫罪的三个争议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条针对三种犯罪行为因情况发生变化而转化为抢动罪作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本条时遇到不少问题,现就此谈一点浅见:一、转化的前提是否必须构成犯罪对此,长期以来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转化的前提必须是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理由是刑法明确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只有当上述三种行为达到犯罪的程度,也就是具备法定的犯罪构成要讲时.才能适用本条,如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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