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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演进上,从古罗马的"人—物"体系二分,到后来的"主体—客体"二分,再到晚近作为客体的"人格—财产"二分("人格权—财产权"二分),"人格—财产"的二分呈现出较为清晰的历史脉络。不过,实际生活中人格与财产并不能完全界分,而是存在着人格与财产的双重变奏:人格(要素)的财产化与财产的人格化。由此形成了五种人格财产——来自人格的财产、为了人格的财产、共生的人格财产、遗体财产和负人格财产。人格财产的存在必然影响民法典的编纂体例,影响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法总则、侵权法、合同法、继承法、公司企业法等私法以及宪法、国家赔偿法、征收补偿法、刑法、强制执行法等公法的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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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社会管理创新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紧张关系,但法治和"减法"型管理创新之间却存在共性和亲和力。所谓"减法"型管理创新,是指尽可能减少管理环节并将管理限制于必要限度之内的一种创新。此种创新对于抑制政府规模、深化改革成果、提高财政效率、维持管理活力以及新形势下的"维稳"、维护政府合法性均十分重要。它要求"通过良法的社会治理"。从政府限权、社会自由、政府守法等观念出发,都可以开展"减法"型管理创新。比如,当前可以采取的措施有:实行国家机关自我管理与服务的社会化转向,促进政府公共资源特别是信息资源的共享,取消价格管制,放宽结社条件,废除有关办理老年人优待证的规定,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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