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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监察机关在反腐败体系中居主导地位,但这不意味着其独自承担反腐败责任。实践中需要根据案件罪名对监察案件的管辖竞合问题进行类型化剖析,从共管罪名、共享罪名和共通罪名三个维度对监察实践中的管辖问题加以解决。对于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共享管辖权的罪名,为充分保障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在规定“检察管辖优先”的同时应当结合有利于被追诉人的单向共通规则,将这一规定落到实处。同时,对于在监察与刑事司法互涉案件中的管辖竞合问题,需要明确并案管辖的适用范围,并在分案管辖的情形下适当吸收“主罪原则”,根据数罪的性质与严重程度确定主调查/侦查机关,平衡监察调查与保障人权的双重价值。  相似文献   
2.
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反映了以双赢多赢共赢为核心的侦查监督理念的新发展。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依托侦监协作办公室和大数据技术,推动侦查监督从事后监督到事中监督、从个案监督到类案监督、从数据共享到数据共用转变。然而,侦监协作机制背景下的侦查监督实践仍面临检警认识有待统一、考核指标设计有待完善以及数据共享程度不深等难题。为此,需要发挥侦监协作办公室的“前端”优势,加强理念传导、凝聚侦诉共识;建立立体评价体系,激励检警同向发力;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提升协同办案效果;强化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推动数据共享、共用走向数据共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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