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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台湾民法的编纂,始于1928年2月1日国民党南京政府的立法院,采用德意志巴威草案式,第1编为总则,分7章,152条;第2编为债,分2章,604条;第3编为物权,分10章,210条;第4编为亲属,分7章,171条;第5编为继承,分3章,共88条。制定迄今60余载,仅于1982年1月将民法总则,1985年6月将继承篇,亲属篇,略加部分修正。其主要立法精神,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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