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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票据诈骗罪中"签发空头支票"的厘清和认定,要注意出具空白支票的行为在何种情况下实质上等同于"签发空头支票"。以于某某票据诈骗、信用卡诈骗案为分析视角,对出具空白支票的行为如何定性作辨析。空白支票经行为人授权被害人补记,可视为签发行为已完成,此时如支票账户中无对应资金的,则行为人提供该支票的行为与"签发空头支票"无异,同时符合其他构成要件要素及责任要素的,则应以票据诈骗罪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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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裁判要旨】在行为人不经手资金的情形下由其他公司实施垫资行为并代办法定验资手续,且这种垫资款在公司还未成立前即被抽回,应认定为一种虚假出资行为。另外,由于这种虚假出资行为主要是针对其他公司发起人或股东进行的欺骗,而并非针对公司登记主管部门以进行整体虚报注册资本,因而不能认定为虚报注册资本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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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某日被告人孙某向其亲戚弓某借来一辆七成新的本田牌轿车,并伪造了弓某的身份证、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后,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藉口,冒充弓某将该车质押给被害人薛某,骗取72000元,孙某还做出还款赎回的书面承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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