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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上过失责任制度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指的是当事人在缔结契约过程中因缔约当事人一方过错致他方当事人遭受损害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这一问题在我国民事法律基本理论研究中尚未受到应有重视,在司法实践中也缺乏针对性的适用。因此,紧密结合民事审判实践,为完善民事法律,在民法理论上对缔约上的过失责任进行探索,是十分必要的。一、确定缔约上过失责任制度的必要性首先,建立缔约上过失责任制度是完备我国民法理论的需要。  相似文献   
2.
一、集团诉讼的条件集团诉讼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形式,并非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即可适用。根据我国新民诉法第55条之规定并结合有关理论和经验,一般来说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才能适用集团诉讼:(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不能全部到庭参加诉讼。(2)集团内各个人的诉讼标的必须是同一种类,即集团诉讼来源于一般的共同诉讼。(3)应有代表人代为诉讼。因集团诉讼人数众多,有的甚至成千上万,每个人参加诉讼既不现实,也不可能,因此只有推选或由法院与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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