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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工伤先行支付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的第三个年头。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生效,其中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6月30日,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北京义联”)第三次为工伤先行支付制度“落地”呼吁并举行专家研讨会,该中心同时对外发布《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实施三周年调研报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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