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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柱钊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6,(6):39-44
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主体,除具备非法拘禁罪的一般主体要件之外,在行为人与被拘禁人或被拘禁人之亲属之间应存在有债权债务关系,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的债应发生在非法拘禁行为之前,包括合法债务、超过真实债权数额的债务、非法债务、根本不存在的债务和难以查清的债务。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赎型绑架罪在犯罪目的,犯罪的主观方面以及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不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将“债务”扩张为包含“非法债务”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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