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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被告人:覃某,男,二十七岁,农民。被告人:龚某,男,四十五岁,农民。被告人:李某,男,二十五岁,农民。被告人:彭某,男,三十二岁,农民。被告人:欧某,男,三十六岁,农民。一九八七年六月至一九八八年十月,被告人覃某、龚某、李某先后四次伪造湖南省某地区林业局、某市林业局及木林公司等单位的公章、财务专用章、介绍信。后又伪造湖南省某地区、某州和湖北省某地区的木材运输证,并伙同被告人彭某、欧某进行倒卖。共获得人民币五万四千三百余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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