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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私募基金退出机制对资本市场回暖的潜力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被业界誉为"新一轮资本盛宴"的私募投资,其规模在中国已突破万亿大关,在交易资金中占30%左右,私募基金不断突破传统投资模式的边界,创造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并赶超公募。2009年金融危机中的中国,私募基金前所未有地令人瞩目。私募基金投资产业是否成功的重要问题是退出机制,文章从立法和规则运作角度,对退出机制的多元和有序展开探讨,以期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的复苏和成长。  相似文献   
2.
在我国,不动产的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在夫妻共有房产的权利登记上,权利凭证上如登记为一人,此为显名共有人,另一方则为隐名共有人。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产权人为一人时,通常情况下交易第三人无须注意某项财产是否为共有财产的特别义务,否则会导致交易成本过高。而对于共有房产的处分,夫妻双方实体上有处分权,形式上彼此具有表见代理的特征,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处分房产,会遭遇物权与债权制度选择的交锋,依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其利益分配对未行使处分权的一方保护不力。本文探讨夫妻共有房产的权利登记设计,以期从源头减少房产权属确认及交易效力的不安定因素。  相似文献   
3.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任中,为展现“新”的涵义,中央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其每一个细节都挥不去法的气息,偏离法这一规则,任何的和谐和发展都飘摇不定,笔者推崇社会主义“法治”农村,以法治建设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相似文献   
4.
随着生成算法、训练模型、算力等AI核心技术的融合突破,AI技术自动生成内容的应用在近两年迎来了爆发式发展。人工智能迈入人类特有的精神与实践相融合的艺术创作领域,同时也新生出“AIGC版权该赋何处”,以及“AI会否取代人类艺术家”等终极问题。文章通过透析AIGC版权的不纯粹性,梳理版权背后的利益博弈与立法价值取向,探索我国AIGC版权归属的法律立场。让版权归属使用者,能激发AI与艺术家合作共生,促进人工智能时代艺术与产业的有序发展和共同繁荣,实现艺术未来发展方向的人类主控。  相似文献   
5.
商品房交易中,解约方总是力图为自己寻找正当的免责事由。从我国当前的立法、司法实践、法理分析及国外规则来看,正当解约事由中的“一方原因”不等于“一方过错”,“告知义务”应有底线,“情势变更”不能滥用。这样才能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避免商品房的炒作和投机。  相似文献   
6.
陈筱贞 《中国司法》2004,(12):63-64
宪法之所以承认并保护私人财产所有权,是因为私人财产作为一种增进社会财富和满足社会需要的工具,有其自身存在的价值。宪政实践的关键,是在限制公共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二者之间寻求一个“临界点”,实现二者的平衡。一部宪法的制定或者对已有宪法的修改,意味着二者之间达到了一种新的平衡。在此,我们把私有财产权的宪法成本这一问题提出来,以求对其进行更深层的探讨。一、宪法成本的涵义从宪法存在的第一天起,它就应当时时面对着社会的需求并作出回答。在宪政过程中,宪政向社会提供各种符合宪政精神的“产品”,国家和社会主体必须要支付一…  相似文献   
7.
陈筱贞 《学理论》2010,(11):190-191
在席卷全国际金融危机中,教育市场在产品创新和投资效益上被赋予了更多的期望。中国教育部于2009年初决定全面启动起草《终身学习法》,为解决三农、就业、再就业问题,建设学习型社会作重要指引。在中国继续教育领域,远程开放教育以其网络信息化、自主灵活等优越性覆盖日益广大的受众,是中国终身教育理念在金融危机的积极实践,是最具教育产业研究和投资价值的领域。  相似文献   
8.
2007年以来,中国出现了韩资企业非正常的“撤离潮”,其他国家来源外资也有陆续撤离趋势,由环渤海地区向东部沿海各区域蔓延。目前企业撤资主要集中在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各地人民法院先后以“应对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非法撤资讨债的应急审理机制”为主题研讨司法对策,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2009年年会,就金融危机为国际经济法学研究带来的挑战和机遇作了深入分析。上海律协邀请了律师界、政府相关部门、学术界对外资非正常撤离应对进行了深入探讨。本文认为面对大量撤资难题,在司法领域可以通过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税法等途径,合理采取起诉、保全、清算、破产申请、跨国司法协助等手段维护中方利益,从而在法院、政府应急机制中发挥积极的作用,推进我国外商投资体制和促进经济稳步发展。  相似文献   
9.
对安全保障义务中“经营场所”的扩大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司法解释适用以来,全国各地在场所安全方面的诉讼得以很大程度的厘清,笔者认为,对最高院司法解释中的“经营场所”适用,应做合理的扩大解释,并建立于场所“时空性”的思路之中。一、场所安全保障的时间性界定经营者所负场所安全责任的时间,应是其全部营业时间。实行24小时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充分意识到夜间营业可能招致的风险,预先采取更为完善的安全保障。将经营者责任的时间明确限制在营业时间内的依据是场所安全责任与经营相一致。如果在非营业时间内,对方未经许可进入或者滞留在场所内而发生损害,经营者一般不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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