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3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406 毫秒
1
1.
2.
长期以来,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存在扩张适用的现象。其直接原因是大量新型市场竞争行为不断涌现,类型化条款难以直接适用下的实用主义选择,根本原因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功能定位及法律属性的误解。一般条款的扩张适用容易导致过度干预市场行为,由此引发的“假阳性错误”很大程度上背离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初衷。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观的重构、自由竞争价值的倡导、确保适度干预原则的贯彻及其作为行为规制法的功能回归,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色定位应回到市场机制的辅助工具上,在审慎论证的基础上启动一般条款。一般条款适用的优化需进一步明确其适用条件,借助法律论证分析框架弱化商业道德标准的不确定性,关切经济分析标准并援引实质性替代等方法分析之,对超出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的作品原则上不再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保护。 相似文献
3.
长期以来,互联网平台社会责任未能获得竞争法学界及实务界的应有重视和系统解读。大量涌现的互联网平台不当侵害平台内经营者利益的反竞争案件,以及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纠纷干预缺位现象,均折射了互联网平台社会责任意识普遍缺失。互联网平台“守门人”的角色定位、竞争法倡导社会本位原则以及企业所有权负有社会功能,均为互联网平台承担社会责任提供了坚实的法理支撑。互联网平台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具有明显的制度功能,既有助于提升竞争法的实施效益,促进平台自我规制及彰显竞争法的谦抑精神,还可以有效预防平台反竞争行为,维护良好的竞争发展环境。为贯彻之,需要赋予互联网平台对平台内部生态系统特定的监管权责,倡导构建平台竞争促进机制,遵循必要的互联互通义务,恪守适度的信息披露义务,理性厘定互联网平台的竞争边界。 相似文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