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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世界》1995年第3期刊载了吴友礼同志《宋某应定侮辱罪》一文。笔者不敢苟同,宋某的行为定伤害罪更为合适一些。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其它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由此可见,首先侮辱罪主观要有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本案中宋某与王某建立恋爱关系已达一年,平时也未有什么其它引起关系恶化的缘由,只因一封信使宋某醋意大发,一时火起,对王某旅以暴力,并非想要贬低王某的人格和名誉,而是想发泄一下怒气。其次,侮辱罪在客观上要有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本案中,宋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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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世界》1994年第9期刊登了曾刚《也谈此案该定何罪》一文。在文中,曾刚对卓学龙《是把劫还是敲诈勒索罪》(《律师也养》1993fy第2期们一文的观点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原文中的被吉林某、胡某的行为不构成损劫罪,而巨定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和敲诈勒索罪,实行数罪碑罚。在这里,笔者对曾叫刘案件定性的分析没有异议。被吉林某、胡某实穿工后制服,携带电警棍等工冥夜没路卡非法查车劫取财物的行为,从形式上冒,的确既触犯了冒死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又同的触犯了敲诈勒索罪。但这到反复两罪还是一罪?预不颈实行数罪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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