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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颖燕 《法制与社会》2012,(20):156-157
采用未来债权作为一种融资手段,具有现实债权所不可比拟的优势。所以,现今大多数国家承认了未来债权让与的有效性。从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形势,以及国际商业贸易与国际商业融资,对于未来债权让与的迫切实践需要,在将来的民法法律规定中,对未来债权让与给以肯定,是一种不可阻挡的趋势。但鉴于交易与流通安全,对未来债权让与的效力准则及其适用领域应该作出限制,如限制适用范围、引入登记制度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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