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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提出了缔约过失理论并进行了系统阐述,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并为许多国家合同立法所接受和采纳。一百多年来,无数法学工作者对缔约过失理论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使缔约过失理论更趋完善,其适用范围也已由耶林所提出的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扩大到了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场合。但有些学者对此仍不满意,认为应当扩展到合同有效成立场合,是否恰当?本文对比某些学者的观点对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进行反思和探讨,提出了一点自己的不成熟的看法,以就正与方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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