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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韦国猛 《行政法制》2005,(3):20-21,26
国际货币金融法是一门新兴的学科,关于这门学科的名称,学界存在较大分歧,尚未形成统一认识。主要观点有三:狭义国际金融法说。这种观点倾向于采用“国际金融法”这一称谓,并强调国际金融法与国际货币法不同,在其教材中只介绍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国际债券、国际项目融资、国际股票、国际支付与结算、国际金融监管,并未涉及国际货币制度。广义国际金融法说。  相似文献   
2.
对违约金性质的讨论应当区分两个层次,一是一般意义之违约金的性质问题,二是具体法律条文与合同条款中违约金的性质问题。一般意义之违约金性质属合同违约责任。划分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的标准应采损害预设标准。《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违约金乃赔偿性违约金。应当遵从限制适用惩罚性违约金以实现公平的精神将第114条第3款违约金解释为赔偿性违约金。我国现行法律上仍有惩罚性违约金的存在空间。具体合同条款中违约金的性质应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来判断;当事人对其性质约定不明的,应首先根据《合同法》第61条和125条来处理;仍无法确定其性质的,应解释为赔偿性违约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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