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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在新闻侵权诉讼中应有适当的免责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新闻舆论监督的加强,新闻诉讼也日益增多,而在新闻侵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往往倾向于保护当事人的人格权。但在新闻侵权诉讼中,新闻媒体的法律主体与民事诉讼中的法律主体是不同的,况且我国尚无新闻法,这就造成了在新闻侵权诉讼实际操作中,使媒体的舆论监督权与公民的人格权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失衡。为了公平起见,新闻侵权诉讼中媒体应有适当的免责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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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港澳的回归,我国的国际民商事往来日益频繁,涉外民商事纠纷也由此而激增。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17日下发了《关于审理和执行涉外民商事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其内容包括“严格按照冲突规范适用处理案件的民商事法律,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的三类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外,均应依照有关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准确选用准据法。”可见,在我国对外开放及加入W TO后的形势下,公正、合理地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照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是法院不可回避的任务——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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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在进行舆论监督或发表批评性报道和评论时引起的侵权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而我国目前尚无新闻法,只好采用民法来判定,这就造成了在新闻侵权诉讼实际操作中,使公民的舆论监督权与公民的名誉和人格尊严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失衡。为了公平起见,新闻侵权诉讼中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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