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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指定为破产清算组成员后主体身份如何认定
王宏甫
韩曹军
《中国检察官》
2009,(12):71-72
2003年12月、2004年7月,被告人郝某分别被所在县人民法院指定为县机电厂(集体所有制企业)、县造纸(包装)集团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清算组成员。2006年6月至2007年7月,被告人郝某在担任造纸(包装)集团公司破产清算组会计期间,利用其保管破产资金在金融机构转存的职务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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