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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对国际法上条约解释的特点及其成因进行了探讨.通过对条约同国内法解释在主体、效力、客体和方法四个方面的比较研究,作者认为,条约解释的主要特点包括:在主体和效力方面,条约的"有权"和"非有权"解释以"主体是否有权力解释"为标准划分,而不像国内法那样同时依据解释的权力和效力来划分;条约有权解释主体所做的解释不一定有法律拘束力.在客体方面,作为解释客体的条约具有"立法性"和"契约性"双重特性,这对条约解释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在解释方法上,条约解释中除了运用国内法律解释常用的方法外,还出现了"嗣后实践"解释方法,并在实际中得到较为广泛的运用.从根本上看,条约解释上述特点的形成,是由国际法体系不同于国内法体系的性质所决定的.国际法的"分权"体制,决定了条约解释的上述特点.  相似文献   
2.
条约解释是国际法上的重要问题。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至33条的规定集中体现了传统的奈约解释规则。实践中,《联合国宪章》的解释对于传统条约解释规则多有突破和发展,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宪章解释过程中除运用传统方法外,还形成了“暗含权力”和“机构嗣后实践”等新方法;第二,各种传统条约解释方法在运用于宪章时,相互地位关系较之一般条约解释有所不同;最后,存在于条约解释中的解释与修改、解释与新规则创制的关系问题,在宪章解释上体现得尤为突出。宪章自身的特殊性质是形成上述特点的根本原因。宪章解释丰富和发展了传统条约解释理论和实践,为条约解释提供了全新的样本,拓宽了条约解释在现代国际法学研究中的领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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