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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理论与法律实证主义是两种不同的思维方式,其对抗场所主要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自然法理论作为一种思维方式不存在好不好的问题,而是立法环节的必要指导思想,但自然法理论所赖以判断的标准自然法,即所在社会价值观,必须符合所在社会现实情况,是一个"情人眼里出西施"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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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辉辉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1):87-94
《刑事诉讼法》第53条对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构建,立法论上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实现刑事证明标准,首先要明确刑事证明标准应该以法律真实说为理论基础;其次,证明标准就是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最后,关于具体适用问题,一方面需要强调《刑事诉讼法》第53条的适用范围并不是指所有的案件事实与量刑事实,而是指定罪事实和从重处罚事实。另一方面则要强调排除合理怀疑旨在人权保障的基本理念还未完全建立,当前最重要的是建立排除合理怀疑的外部和内部保障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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