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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船舶优先权项目是海商法船舶优先权制度中的核心内容,在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海商立法中,关于船舶优先权项目的规定整体上有着很大相似性,但也存在诸多差异,其中清除沉船费用未被列入大陆海商法的优先权项目之中,对于港口规费的位次以及船舶优先权的除外事项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形成这种异同现象的原因,一是两岸有着共同的文化背景、民族特性和传承于一脉的道德观念;二是两岸在政治、经济制度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因此,深入分析探讨两岸船舶优先权项目规定上的特点与优点,有利于两岸相互借鉴,共同发展,最终实现“法律上的接近和统一”.  相似文献   
2.
作为海上财产救助报酬给付关系主体的救助报酬"请求权人"和"支付义务人"在名称的使用上,通常都被海上财产的"救助人"和"被救助人"这一对概念所替代。这种立法上以及理论研究上的混用,导致了人们对海难救助合同关系和海难救助报酬给付关系的混同,极易形成海难救助报酬给付的问题只是海难救助合同的后期履行问题这样的错误结论。并且,对海上财产救助报酬"请求权人"和"支付义务人"的范围界定也直接影响到海难救助制度的健康发展。本文对此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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