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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论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时,一般有两种倾向:其一是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等同于法官的恣意,认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意味着法官的“拍脑袋”式断案,意味着法官将个人兴趣、好恶甚至法官的情绪凌驾于法律之上。因此,极力宣扬要通过各种途径(主要是立法)来控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其二是肯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认为仅凭单纯的逻辑推演是很难适用法律的,于是指出,法官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并进而引申出法官在案件中的决定性作用,制定法成了一个无关紧要的甚至是欺骗当事人的摆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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