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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制度之我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从体系排列上看,该条安排在合同法中合同的效力一章,是合同生效要件的补救。这是一个新的制度,与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一道,完整了我国民商法的合同效力体系。但在理解和执行这一制度上,笔者认为对以下几个问题有必要进行分析和研究。一、该条款能否作反对解释。该条有两个要件,一是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另一是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一个法律效果是该合同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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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律师手持盖有某中外合资公司公章的申诉书与聘用律师委托书向法院申诉,在法院听证时,该公司清算委员会和董事长提出异议,称从未同意聘用该律师提出申诉。法院查明:在诉讼前,该公司中外双方召开董事会决定解散,并成立了清算委员会。报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社会公告开始清算工作。在公司清算期间,被他人诉至法院。一审败诉,清算委员会不想上诉,但公司公章落到外方董事手中,其即以公司名义上诉。清算委员会向法院提出异议未果。二审败诉后,该外方董事又用公司公章以公司名义聘用律师向法院申诉。对法院应否受理其申诉,存在王种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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