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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不等于“以法官为中心”,司法审判并非法官的独角戏,司法裁决结果的合理性与正当性绝非法官的一己之力所能成就,它应该来自司法参与主体之间充分的商谈沟通与协作。司法商谈机制以一种全新视角诠释了司法的目标与意义,完善了司法权的合法性,解决了司法裁决的合理的可接受性,并促成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有机统一,能够迎合和满足中国现实语境下人们对于司法正义、民主、参与、自由的新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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