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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作为一种“柔性”的纠纷解决方式,是一种“向前看”的制度设计,能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实现利益“双赢”。笔者认为,要把人民调解这种“柔”的特点张扬开来,实现最佳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人民调解员应在掌握“五个策略”、“六个时机”、“七个方法”上下功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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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看似简单,实际上“拽拽耳朵腮动弹”,它往往牵扯到多种法律规定和复杂的家庭伦理关系,要真正解决好需要做大量的工作。在调解实践中笔者体会到,调解婚娴纠纷心态要平和,忌急躁,要综合运用多种方法,一“案”一策,辨证施治,方可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具体工作中,就是要运用好“一听、二看、三把脉、四调解”的“四步”调解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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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26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要求及其理由,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做好调解前的准备。”而调查收集核实有关证据材料离不开制作调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它是用文字的形式将当事人明确意思表示出来,可以比较直观地记录纠纷的相关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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