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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权利规定得相当明确,具体,而对于检察机关在民事案件抗诉过程中享有哪些权利,仅有第一百八十五条至一百八十八条的四条规定,且这些规定不够明确,具体,立法机关又无补充规定。笔者设想,人民检察院在民事案件抗诉过程中应享有下列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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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被代位人的诉讼地位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根据新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一规定,基本明确了债权人和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债权人对第三人本无诉权,因债权人(代位权人)与债务人有债权债务关系而对第三人本无债权债务关系,故不能对第三人起诉;但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代位权人)是以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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