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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上,公司是股东实现其经济目的的工具化人格。在团体法理论支配下,股东与公司及股东与股东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支配性法律关系并凭依股权来实现和维系。股权是具有永久的无限逐利性、支配性、受限性的权利。这是商事活动的营利性和团体法基本理论的实践表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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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具有法律和道德的双重属性。法律责任必须履行,不因企业规模大小及其发展程度高低有别。道德责任以自愿为前提。企业社会责任受制于企业本性、科技发展水平、市场机制及其理论渊源。营利性决定了企业职能和政府职能的界限,营利水平决定了其承担道德责任的程度。科技发展水平决定企业社会责任的特定时空范围。竞争机制以及“利益相关者理论”本身的不确定性使企业社会责任限于守法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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