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2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
1.
2.
随着计算机信息、通信技术发展而衍生了新的一种证据形式——"电子证据"。在原有的刑事诉讼法中,"电子数据"的相关配套法律仍然处于滞后的状态,并且电子数据的定位也一直未明确。修改之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8条,首次将"电子数据"纳入法定证据,与视听材料并列为第八种刑事诉讼材料。这也是在刑事诉讼法上,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了"电子数据"有别于传统诉讼证据之外的合法地位。这不仅是证据种类在立法上的一大进步,同时也是刑事司法文明的重要体现;但如何将有效查证属实"电子数据"作为定案的依据,有效预防和打击各种"信息技术"犯罪,须进一步的深入探讨和研究。 相似文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