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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下称《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参加工作"。据此,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每年均要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者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发给健康证。关于健康检查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许多杂志已有报道,对此不再赘述。现仅从法律方面谈一谈与健康检查有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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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索证食品的范围和种类问题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江苏省卫生厅制定并颁布了《江苏省食品索证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食品索证的范围和种类是:"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辐照食品、以及既是食品又是药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特殊营养食品、瓶装饮用纯净水和矿泉水、鲜(冻)畜禽、进口食品和其他食品。"依据这些规定,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采购一切食品及原料时,都应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卫生监督部门也应依法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所有食品的索证情况进行检查,无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规模大小及食品或原料的多寡。但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有些食品和原料无证可索,如未经加工的原粮、禽蛋、水产品,个体单位现场制作销售的熟食品等;有些食品经营单位由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繁多、每个品种数量有限、食品销售周期短,对每种食品均要求索证也难于按规定落实,如转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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