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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卷是律师了解案情的重要渠道和代理刑事诉讼的基础,因而保障律师阅卷权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的立法共识,也是衡量一国刑事诉讼法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我国修改后的刑诉法顺应国际立法潮流,对阅卷权作出了明文规定,这对于加强辩方力量、实现抗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一、律师阅卷权的法律依据刑诉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  相似文献   
2.
1996年3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提前了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增加了办理刑事案件的透明度,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护已经达到了一个新水平。会见是律师取证的重要途径之一,也作为一项权利在该法中作了明文规定,这对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促进控辩双方力量对抗达到平衡,加快庭审方式的转变步伐,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律师会见权的法律依据:新刑诉法在第96条第二款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在第36条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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