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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有股也是"股份",其股东权与其他公司的股东权应没有本质区别,国有股东同样也应当具有股东表决权及其它权项。1992年以来,我国上市公司中的股权比例明显发生改变:国有股下降,法人股上升;非流通股下降,流通股上升。这种股权结构呈分散与均势状态的情形,使得投票代理权制度在利益的博弈中走进人们的视野,走上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历史舞台,从而也为国有股表决权代理关系的明朗化、国有股表决权代理制度的完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一、国有股表决权代理关系及表决权的代理运行在国有股东表决权代理关系中,首先要确定的是谁是股东,谁是代理人,谁是第三方,即主体问题。国有股权最原始的股东应该为"全体人民",但"全体人民"不可能来行使这个  相似文献   
2.
“9.11”事件以来,国际社会更加注重国际反恐怖的合作机制。国际反恐怖的复杂性与艰巨性是人类历史上最严峻的挑战,国际反恐怖的各国实践是建立国际反恐怖合作法律机制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基础。只有在国际反恐怖合作的法律原则——包括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政治、经济与法律等相结合的原则,在联合国框架下的利益协调一致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国际、区际法律合作途径,加强国际反恐怖的司法协助与技术合作,才能取得国际反恐怖的最终胜利。  相似文献   
3.
黄小喜 《时代法学》2005,3(5):82-87
人类发展的不平衡,是造成国际恐怖主义的原因之一。由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存在,人类陷入了一场持久而深重的灾难中。人类可持续发展的进程也因此受到阻碍。国际反恐怖法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应融入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理念,确保人类生态及弱势方在国际反恐怖法中受到保护。  相似文献   
4.
黄小喜 《时代法学》2012,10(6):114-119
美国十多年来的反恐战略、手段与措施较此前是极大的挑战,甚至突破了既有国际政治框架和国际法律秩序所能够容忍的限度。美国政府扩张武装冲突的外延、新设全球反恐战争概念、避开平时刑法试图选择适用武装冲突法以获得更多的战时特权,其目的是为定点清除找到正当根据,为反恐措施披上合法外衣。但是,选择适用武装冲突法,进而采取军事手段“以暴制暴”,无助于最恰当和最有效地惩治国际恐怖分子。美国政府在巩固既有反恐成果的同时,应当积极反思其错误适用反恐法律所导致的消极后果,以确保其惩治国际恐怖分子法律选择的恰当性与有效性。  相似文献   
5.
集中代理是股东将各自的表决权集中地授予某一代理人,向公司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代理效果归属股东本人的代理。持股会中的股东表决权集中代理是较为典型的一种集中代理形式。集中代理法律关系在职工股东、职工持股会及持股会"代表人"之间产生。  相似文献   
6.
黄小喜 《求索》2013,(3):212-214
在对被抓获的曾经组织、策划或具体实施恐怖袭击的犯罪嫌疑人适用武装冲突法还是平时刑法的问题,引起了激烈争辩。美国政府通过扩张解释武装冲突的概念对恐怖分子适用武装冲突法的做法,虽然有利于美国政府使用军事力量实施定点清除,但是这种实用主义政策,却违反了国际法律秩序的基本原则,涉嫌侵犯嫌疑人藏身的国家的领土主权,同时激起无辜平民的不满,容易产生新的恐怖性报复行动,不能从根本上消除恐怖主义。唯有尊重国际法治,始可根除国际恐怖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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